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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州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文件的通知》(楚政办通〔2022〕37号)和《中共楚雄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优化我州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梁聪聪3369079)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2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备注

1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