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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的批复
楚发改价格〔2023〕15号


楚雄市发展改革局: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楚雄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的请示》(楚市发改请〔2022〕12号)收悉,为促进节约用水,建立有利于水资源集约利用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版)》,《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

(一)城市用水终端价格

城市用水终端价格由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构成,具体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4.10元/m3。其中:污水处理费1.00元/m3

(2)非居民用水终端价格5.90元/m3。其中:污水处理费1.40元/m3

(3)特种用水终端价格12.00元/m3。其中:污水处理费1.40元/m3

调整的城市供水到户终端价格均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0.25元/m3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0.50元/m3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0-240m3(含240m3),水价为4.10元/m3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240m3-360m3(含360m3),水价为5.53元/m3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360m3以上,水价为9.80元/m3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执行第一阶梯价格。

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4人)且用水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水量60m3

二、建立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及具体分档水量由楚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水务局结合楚雄市用水实际据实核定,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为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为1倍。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计量周期可按半年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三、特殊困难群体优惠政策

(一)对城市供水范围城乡“低保户”和“特困户”每月每人在原来4元的基础上提高低保补助至8元,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城市供水区域范围内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水费;

(三)对城市供水区域内的敬老院、孤儿院(不含绿化、生产经营)按改革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优惠50%计收或用水量减半收取。

四、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改革方案的出台,涉及各行各业,直接关系到各方面的切身利益,对生产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请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发改、水务、财政、住建、民政、宣传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确保社会稳定。

(二)按照改革调整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配套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请切实提高对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宣传工作。重点要把水价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改革的合法性、政策措施和楚雄市的实际情况宣传到位,把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宣传好,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四)请认真抓好城镇特殊困难群体财政补贴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困难群众的生活不因价格改革而降低,同时认真做好重点人群负担监测工作,尤其特别关注低收入人群,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五)请切实做好你市城市供水价格公开公示工作,价格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同时,督促指导供排水企业把调整后的价格在醒目位置张榜公布,严格执行供排水价格政策。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区域和时间

执行区域:楚雄市供排水有限公司、永安水厂供水服务区域;执行时间:2023年2月1日。《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云南省物价局调整楚雄市城市供排水文件的通知》(楚发改价格〔2011〕26号)、《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执行时间和有关问题的批复》(楚发改价格〔201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楚雄市城市供排水终端价格表

2.楚雄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调整价格表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6日

 

附件1

楚雄市城市供排水终端价格表

单位:元/m3

类别

城市用水终端价格

其中

执行范围

自来水

价格

污水处理费

第一类

居民生活用水

4.10

3.10

1.00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第二类

非居民用水

5.90

4.50

1.40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第三类

特种用水

12.00

10.60

1.40

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注:以上自来水价格中已含水资源费0.25元/m3

附件2

楚雄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调整价格表

单 位:元/m3

类别

阶梯价格

其中

每户年用水总量

自来水

价格

污水处理费

水资源费

第一阶梯

4.10

2.85

1.00

0.25

年用水量

0-240m3(含240m3

第二阶梯

5.53

4.28

1.00

0.25

年用水量240m3-360m3(含360m3

第三阶梯

9.80

8.55

1.00

0.25

年用水量360m3以上

注:1.执行范围: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合表户除外)。城市供水区域范围内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水费;对城市供水区域内的敬老院、孤儿院(不含绿化、生产经营)按改革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优惠50%计收或用水量减半收取。

2.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每增加1人,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水量60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