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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楚发改通〔2013〕12号


楚雄市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关于贯彻《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楚发改通〔2012〕20号)文件执行以来的情况和存在的实际问题,结合楚雄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在市住建局、市发改局的监督指导下,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分为四个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服务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各物业服务公司可在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5%。

三、经招投标中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收费审批或备案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

(五)批准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审批或备案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收费等级的书面文书及物业服务费等级资料;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规划验收结论的复印件。

四、对已竣工尚未验收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其标准由物业服务公司与建设单位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五、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在业主入住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在收费地点进行公示。标准不得超过同等级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及浮动幅度。

六、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相关内容。

七、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方法

(一)物业服务收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自物业交付 业主之日开始计收,以月、季、半年或一年为交费时限。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物业服务公司接受相关单位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等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物业服务公司耗用的水、电、气等费用,不得分摊给业主,物业公司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由双方协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和再分摊水、电损耗等额外费用。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与环卫部门签订的代收服务协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高层住宅供水二次加压所产生的费用和电梯正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相关用户承担,可实行含在综合物业管理费中包干,也可由物业公司根据收支情况据实向业主分摊收取。具体分摊收取办法和标准应征求业主的意见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对费用收取情况应加强核算,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定期向业主公布。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可实行按楼层差别定价。

(五)对长期无业主居住、闲置在1年以上的空置房,物业服务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可实行优惠标准的办法。

(六)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保证金性质)按户收取标准为100元-600元,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标准为1元-3元。由业主或装修人员承运的,不得收取,应由业主自愿选择,不准搞强制。待装修结束后,由物业公司修复损坏的公共部位和承担垃圾、渣土清运等产生的费用,在收取的清运费中扣除,多退少补;由业主或装修人员承担垃圾、渣土清运并恢复公共设施原状,经物业服务企业察验合格后,物业公司收取的清运费必须无条件退还业主或装修人员。

(七)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室内装修保证金(押金)每户1000元—3000元,装修结束后,业主或装修人员没有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经验收符合安全要求的,押金必须无条件退还业主或装修人员;对装修人员发放出入证,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出入证工本费每证每人10元。

八、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露天固定车位(公共道路、场地划出的专用车位)小型车60元/月,中型车70元/月,大型车原则上不准停放在小区。有车库的业主,物业公司只准收取物业管理费,不得再收停车保管费。

(二)地下停车场固定车位每月每个车位70元。

(三)临时停车费

1.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不收费;

2.1小时以上至2小时每辆3元;

3.以2小时为基础,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4.超过8小时按全天每辆10元收费。

九、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得收益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一次。

十、其它特殊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确定。

十一、物业项目配建的蓄水池、化粪池、室外管网的清洗清掏费用已含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对蓄水池(罐)每年至少清洗一次,清洗后的水质必须达到饮用水标准。

十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要求:

(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物业服务公司应将收费公示审核表一式二份报市发改局审核,经审核后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公示牌向业主进行公示。

(二)物业服务公司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或在业主大会上公布一次物业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其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公司要认真进行解答。

(三)物业服务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努力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业主、社会的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监督检查。若违反文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内容和质量不按合同规定履行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十三、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