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23-0928003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3-09-28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年9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3〕9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抽水蓄能电站是电力系统的主要调节电源,是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经济型和安全性的重要方式。当前,我省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和灵活性,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稳定行业预期,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规定,抽水蓄能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竞争机制形成,容量电价为国家事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此次我省抽水蓄能电价政策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规定,主要是在转发国家政策文件的基础上,以可操作、可实施为原则对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坚持并优化抽水蓄能两部制电价政策、健全抽水蓄能电站费用分摊疏导方式和其他事项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抽水蓄能电站成本收益回收机制。电量电价回收抽水、发电的运行成本,容量电价回收抽发运行成本外的其他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二是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有现货时电量电价按现货市场规则结算,现货未运行时上网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抽水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的75%执行,鼓励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抽水电量形成抽水电价。三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容量电价。项目业主先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核价申请、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四是明确容量电费纳入输配电价的系统运行费用回收。容量电价对应的容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并按输配电三年监管周期制定调整容量电价。五是建立收益分享机制。抽水蓄能电站参与辅助服务以及执行抽水电价、上网电价形成的收益,20%由抽水蓄能电站分享,80%在下一周期核定容量电价时相应扣减,形成的亏损由抽水蓄能电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