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川至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吨半导体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楚发改资环〔2024〕25号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转报云南川至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关于〈年产600吨半导体材料项目节能报告〉审查的请示》(楚市发改请〔2023〕10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有关要求,州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307-532301-04-01-723583)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年产600吨N型掺磷合金生产线;项目总用地约60亩,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厂房、50台套生产设备、仓库,配套建设配电室、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等相关配套设施。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3005.19吨标准煤、等价值为8013.53吨标准煤。项目单位半导体材料综合能耗5.01吨标准煤/吨,工业增加值能耗1.28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楚雄市发展改革局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接文后,请楚雄市发展改革局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2024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