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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楚政办通〔2016〕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公共资源交易,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服务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综合监督与行业监督相结合,项目审批与交易执行相分离,监督管理与交易服务相分开,交易平台与集中代理机构相分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完善管理体制。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州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加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牌子,履行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职责,承担对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工作进行指导的职责。编制、人社、财政、机关事务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州、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组建运行工作,明确机构编制,配强工作力量,落实办公场地和经费,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运行履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突出进场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创新管理机制和方式,切实发挥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和产权出让中心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二)完善运行机制。按照“监督管理和交易服务,交易平台和集中代理,机构分设、职能分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所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职责划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不具体从事交易服务工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有形市场职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围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职责,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交易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进行场内管理、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等公共服务。

(三)建立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的牵头协调、归口负责、分块把关的管理机制。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对招投标的综合管理职能,探索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定期研究监督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各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强化专项监督检查,适时组织精干力量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热点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确保监督执法工作取得实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平台运行情况的监督,健全场内交易管理制度,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的监管,确保场内交易规范运作、公平公正。

二、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按照综合协调、行业监管的要求,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监督管理,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监管。

(一)严格交易项目审批备案。按照谁主管、谁审批(备案)的原则,扎实做好交易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发改和其他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审批工作,强化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的审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恶意拆解项目规避招标、先施工后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移民开发、商务、科技、工信、农业、林业、国有资产监管、环保、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资金来源、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文件材料的审核备案工作,认真监督执行有关规定,切实纠正和查处工程量不实、招标控制价虚高、违规设置不合理资格条件、歧视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审批工作,严格采购配置标准、采购预算、采购方式、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的审核审批,加强对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采购方案的备案审核,实行政府采购方案及采购技术要求预公告制,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规设置歧视性、排他性和指向性资格条件,限制他人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方案和矿业权出让方案的审批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产权出让方案的审批工作,严格出让公告及出让须知等文件的备案审核,突出对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比例及额度等重要内容的审核把关,严防违规限制竞争、低价贱卖国有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各审批备案部门要按照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要求,扎实做好交易项目审批备案提速增效工作。各项目业主及代理机构要扎实做好项目招标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切实加快工作进度。

(二)严格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备案)、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交易现场监管工作。各行政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交易现场监管工作,安排业务熟悉、坚持原则的人员进场开展监管,突出抓好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发售及投标文件递交、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的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遵纪开展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涉及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要依法办理、规范服务,严格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服务。

(三)严格交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管理。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交易合同签订的监督检查,严格合同备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签订擅自改变招标结果和实质性内容合同的行为。要重视和加强对交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交易合同中承诺的施工法人主体资格、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及安全文明环保设施、措施实际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转变部分投标人重投标中标轻合同履行、重承诺轻履约的状况。

(四)严格按照权限进行监督管理和交易。按照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划分交易权限。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73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1317号)有关规定,州级部门监管的项目和省级部门委托州级监管的项目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县市监管的项目进入县市交易中心交易的规定,各部门不得随意调整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州县监管及交易权限,不得超越县市的监管能力和评标能力,将监管权和交易权下放。

三、提高监督管理实效

加快交易信息化建设,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执纪问责,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一)加快推进交易信息化建设。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体平台建设,加快推进隔夜评标中心建设,规划建设规模适中、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推进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实现全程电子交易、电子监管,信息公开共享,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益、防范腐败滋生提供技术保障。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预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二)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应用电子监管手段,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管和预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快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加大信用信息披露和应用,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和黑名单制度。强化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及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综合考核评价机制,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回避制度,实行评标专家黑名单制度。

(三)加大执纪问责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对工作拖沓、服务质量差的要进行督促,对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恶意操纵招标投标、帮助投标人中标、违规帮助业主违规实现中标意图的要严肃查处,对问题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1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