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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楚雄州推广使用智能停车库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发改高技〔2018〕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楚雄州推广使用智能停车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州发改委 州住建局 州工信委

2018年 1 月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楚雄州推广使用智能停车库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依据《云南省推广使用智能停车库实施方案》,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在全州范围内推广使用智能搬运机器人停车库(以下简称AGV停车库),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三年推广目标

率先在楚雄市中心城区公共场所(体育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火车站、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核心商业区、大型居住小区、专业市场等区域至少建设完成一个AGV停车库,形成示范效应。

(二)五年推广目标

加快在全州推广使用AGV停车库,力争2022年底前在大型公共场所、重点院校、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建设一定比例的AGV停车场。以上区域新建停车场项目优先采用AGV停车技术,通过社会示范工程的引导和相关配套政策的促进,加快推广使用AGV停车库。

(三)统筹城乡推广应用

全州特色小镇、4A级以上著名风景区要建设一定比例的AGV停车示范项目,引导带动AGV停车库向全州覆盖。

(四)实现AGV停车库产业发展综合目标

通过推广使用AGV停车库,拉动全州相关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力争到2025年新增AGV停车泊位2万个以上,实现AGV装备产值5亿元以上,AGV停车库装配式建筑产值10亿元以上,带动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产值30亿元以上。

二、具体内容和措施

(一)制定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AGV停车库发展纳入城乡规划,在制定本地区停车场总体规划中,应安排建设一定比例的AGV停车库。

(二)建设模式

经规划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单独选址建设的AGV停车库可以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配建附属商业设施。新建商业、办公、公共建筑采用AGV技术的配建停车库,其停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可结合公园绿地规划相关要求建设AGV停车库。

(三)审批程序

采用AGV技术的新建或改造停车库项目,由业主单位先到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再到规划、国土、消防等部门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四)土地供应

根据《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筑用地政策的通知》(城建〔2016〕193号)有关规定,中心城区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用于推广AGV停车库建设。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的AGV停车库,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供地;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站点、单独选址建设的AGV停车库,采用划拨方式进行供地。

(五)产权登记

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AGV停车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临时使用权建设的AGV停车库可销售车位使用权,但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租赁周期。

(六)信息化建设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应用分析等现代化信息手段,积极打造全州一张网的智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楚雄市要率先开发并上线运行智慧停车系统建设,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楚雄州智慧停车信息平台搭建。各县市应分年度对中心城区停车泊位开展智能化改造,并对本地区城市停车资源状况摸底调查,建立基础数据库,尽快完成数据接入。

(七)装备制造

将AGV停车库相关装备生产企业作为楚雄州先进装备制造业中的重点内容进行扶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政策扶持,力争打造1-2家自主装备品牌企业在楚雄、禄丰等地落户生产,抢抓机遇加快楚雄州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

三、政策保障

(一)资金支持

对州内采用AGV停车技术新建、改造的停车库项目,要以市场化为主导,积极采取PPP等模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州级相关部门要积极申请国家、省级补助和专项基金支持。

(二)融资保障

根据《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和《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应积极配合提供AGV停车库新建、改造所需的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要件。州发展改革委积极对接省发改委帮助协调各政策性银行对AGV停车库建设给予政策性贷款。

(三)加强违停监管

严格执行《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加强对AGV停车库周边违法停放车辆的管理和执法,建立道路停车泊位违法停放的管理和执法机制。形成各部门联动平台,加大行政执法的执行力度,形成违法停车管理和执法的长效机制,持续有效开展工作,切实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状况。

(四)停车服务收费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的规定执行。

1、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2、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四、工作安排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目标任务,制订细化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加快推广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推广使用AGV停车库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楚雄市要在城区交通综合整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快推进AGV停车库建设。

(二)优化AGV停车库推广运行环境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AGV停车库建设推广应用工作。财政、税务、节能主管部门对AGV停车库推广应用,要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支持。金融部门要结合AGV停车库建设的要求,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优质融资服务。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国土、环保、城管、交警、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切实做好项目服务工作,积极支持AGV停车库建设。

(三)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对AGV停车库的宣传推广,增进社会各界对AGV停车库的认知度和关注度,营造有利于AGV停车库推广使用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