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18-0706109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6-08-14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快我州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步伐,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生活性服务业在推动全州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3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6〕13号),并于2016年8月12日正式下发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一)优化发展环境。一是健全完善服务业市场规则。促进服务业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破除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清理并废除生活性服务业中妨碍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二是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国家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研究提出我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生活性服务业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向生活性服务业。三是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全面清理并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禁止变相审批。四是全面落实国家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政策,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五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工作部署,积极探索适合生活性服务业特点的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建立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二)扩大市场化服务供给。一是以事业单位改革为突破口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规范转制程序,完善过渡政策,鼓励其提供更多切合市场需求的生活性服务。二是加快生活性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推动服务重心转向企业、行业和市场,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和清退淘汰机制。三是支持生活性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建立健全有利于医养结合等行业跨界融合发展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加快推进服务业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稳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开展拉动城乡居民文化消费试点工作,推动文化消费数字化、网络化发展。
(三)深化开放合作。按照国家部署,推进文化、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领域有序开放,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一是围绕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推动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商贸流通业服务标准和服务体系的对外输出,支持具备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走出去”,完善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品牌。鼓励老字号等品牌服务企业利用品牌效应,带动中医药、中餐等产业开拓国际市场。二是建立“走出去”综合保障体系,增强境外投资环境、投资项目评估等方面的服务功能,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法律、会计、税务、信息、金融、管理等专业化服务。三是以旅游、健康、养老、文化、体育等领域为重点,大力开展定向招商、精准招商和专题招商,积极吸引知名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入楚投资发展。
二、改善消费环境
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改善消费环境的有利氛围,形成企业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一是鼓励弹性作息和错峰休假,强化带薪休假制度落实责任,把落实情况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二是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做好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工作,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跨部门、跨地区奖惩联动,逐步形成以诚信为核心的生活性服务业监管制度。三是深入开展价格诚信、质量诚信、计量诚信、文明经商等活动,强化环境保护、质监、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完善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严厉打击居民消费领域乱涨价、乱收费、价格欺诈、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计量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四是完善网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担保、损害赔偿、风险监控、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等制度,引入第三方检测认证等机制,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是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解决多头执法、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强化对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适应消费结构升级需求,构建和完善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体系。一是加大对社会投资的引导,改造提升城市老旧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补齐农村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自动化、智能化和互联互通水平,提高服务城乡的基础设施网络覆盖面,以健全高效的基础设施体系支撑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和结构升级。二是加快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接入网建设力度,提升骨干网络容量和网间互通能力,加强宽带应用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加快旅游咨询中心、集散中心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智能交通,推动从机场、车站到主要景区交通零距离换乘和无缝化衔接。四是抢抓国家围绕旅游休闲、教育文化体育和养老健康家政等领域实施重大工程机遇,强化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五是改善城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基础设施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停车场、立体停车库、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建设。六是统筹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合理利用,推进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七是完善农村消费基础设施,大幅降低农村流通成本,充分释放农村消费潜力,加大农村地区和小城镇水电路气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力度,加快养老、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水平,实施质量强州战略,构建“放、管、治”工作格局,健全以质量管理制度、诚信制度、监管制度和监测制度为核心的服务质量治理体系。一是规范服务质量分级管理,加强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平台。二是加强认证认可体系建设,实施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认证认可管理模式,创新评价技术,完善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领域认证认可制度。三是实施服务质量满意度提升工程,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和服务质量测评体系,健全顾客满意度、万人投诉量等质量发展指标,推进生活性服务业满意度评价试点。四是加快实施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和监测基础建设工程,规范集贸市场、餐饮行业、商品超市等领域计量行为,完善涉及人身健康与财产安全的商品检验制度和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五是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落实好国家服务业标准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进一步拓展全州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化领域,积极培育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技术队伍,组织开展好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
五、加大财税、金融、价格、土地政策引导支持
(一)新财税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州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一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市场化融资手段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二是对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实行免费或低收费。三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购买养老、健康、体育、文化、社区等服务,扩大市场需求。四是落实“营改增”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部署扎实推进“营改增”改革,确保国家各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力度。
(二)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优化服务业融资环境,积极拓宽服务业融资渠道。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二是鼓励金融机构拓宽对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贷款的抵质押品种类和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在商业自愿、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专业化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保理等多种方式的金融服务。三是发展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信等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融资能力。四是探索建立保险产品保护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五是抢抓国家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推广至全国的机遇,积极稳妥扩大消费信贷。六是完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加强农村地区和偏远落后地区的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
(三)健全价格机制。深化价格改革,稳步放开竞争性服务价格,减少政府干预。一是根据用电负荷特性执行分电压等级电价标准。配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鼓励服务业企业参与市场化竞争,降低用电成本。二是深化景区门票价格改革,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三是贯彻落实国家规定从总体上降低餐饮等行业刷卡手续费支出。
(四)完善土地政策。加强土地等要素保障,促进服务业发展。一是生活性服务业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重点向生活性服务业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加大养老、健康、家庭等生活性服务业用地政策落实力度。二是推广在建城市公交站场、大型批发市场、会展和文体中心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及综合利用。三是鼓励原用地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等服务业。四是依法盘活农村建设用地存量,重点保障农村养老、文化及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六、推动职业化发展
加快制定生活性服务业相应领域职业化发展规划。一是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院校增设家庭、养老、健康等生活性服务业相关专业,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采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等方式,对接线上线下教育资源,探索职业教育和培训 服务新方式。二是依托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病患服务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三是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是鼓励和规范家政服务企业以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提供管理和服务,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