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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协调监管制度》的通知
楚发改粮食〔2017〕703号


各县市发改局(粮食局),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工商分局):

现将《楚雄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协调监管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协调监管制度

为加强我州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合力,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州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意见》的要求,经州发改委、州工商局共同协商,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楚雄州粮食流通协调监管机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履职,互动监督。

(二) 协作监管,协调配合。

(三) 加强沟通,信息共享。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两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协调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创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式,发挥部门优势,重点强化对粮食收购、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促进部门之间粮食流通监管工作互动发展、信息畅通、资源共享,为我州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三、协调监管方式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分析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交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经验,总结取得的成果等。联席会议由州发改委(粮食局)牵头组织和实施并负责通报联席会议情况。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两部门每半年编制一次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简报,并在每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进行互相交流,重要信息及时进行交流沟通。

(三)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

每年夏秋粮食收购期间,两部门可联合组织开展粮食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对无照、无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短斤少两、虚假宣传以及收“转圈粮”“人情粮”、未严格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等扰乱粮食市场收购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维护我州粮食收购市场正常秩序。

(四)建立案件协查制度

两部门在查处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可能严重危害人身健康或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粮食违法案件时,可以提请对方协助参与调查,达到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未尽事项,由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三、实施时间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