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企业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楚发改资环〔2018〕11号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企业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办气候〔2017〕93号)要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全州重点企业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企业范围

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八大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参见附件1)中,2013至2017年任意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碳排放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二、工作任务

(一)核对各县市重点企业名单

请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名单(附件6)进行核对和完善,特别要指导企业根据主营产品填报“行业子类”(产品统计代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查询网址为:www.stats.gov.cn/tjsj/tjbz/tjypflml/),有多种主营产品的,所有产品行业子类都要填写,此项指标不能为空,并确保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无误,于2018年1月12日前将核对后的县市重点企业名单报送州发展改革委。

(二)组织开展重点企业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及制定监测计划

请各县市发展改革局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业,在2018年2月24日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分批公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和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的要求,分年度核算并报告企业2016年和2017年的碳排放及相关数据,并登录云南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www.ynghg.gov.cn)完成在线填报工作。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重点企业须按照通知附件3的要求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它相关基础数据,按附件4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在注册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下开展工作。

(三)第三方核查和复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核查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第三方核查和复查机构(中标机构名单待确定后另行通知),对全省重点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和复查,并对企业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有关工作要求参照通知附件5。请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协助第三方核查和复查机构到企业开展工作,并确保于2018年4月30日前管辖范围内重点企业全部完成第三方核查和复查工作。核查和复查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把辖区内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和核查(复查)报告纸质版(二份)统一报送州发展改革委,并组织企业将核查(复查)报告结论页(PDF格式,加盖公章)、排放报告(PDF格式,加盖公章)、补充数据表(excel格式)、经审核的监测计划(PDF格式,加盖公章)上传到在线报送网站。

(四)复核与报送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及第三方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审核报告进行复核,并按照国家要求汇总数据(附件2),于2018年5月30日前将数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技术保障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了相关技术帮助平台,利用该平台组织专家对相关的典型问题进行统一答复。有关各方可在线注册登录,并就核算与核查工作中涉及的各项技术问题进行咨询。该平台链接和本通知附件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气候司子站查询和下载(http://qhs.ndrc.gov.cn)。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经济信息中心建立了工作技术问答QQ群(QQ群号:304160938),利用在线平台组织专家对相关的典型问题进行统一答复。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六)有关要求

1.重点企业碳排放数据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的数据基础和支撑,请各县市发展改革局高度重视,按时保质组织辖区重点企业完成数据报送工作。

2.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确保数据报送网站的稳定运行,指导县市和企业、第三方核查机构做好数据在线报送工作。在重点企业完成数据报送工作后,负责按照国家数据报送要求,做好数据分析整理和有关纸质报告存档工作。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政 3369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