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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州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463号建议的答复
楚发改办〔2017〕400号


杨爽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解决全州森林公安机关警务用车的建议,已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感谢你对我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的建议非常好。州委、州政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云办发〔2015〕29号)制定并报请省车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楚办发〔2016〕11号)明确,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此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同时,并明确规定州本级执法执勤部门可留用不超过现有编制数50%执法执勤用车;县市级及以下部门留用比例不超过70%;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含在留用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内。以州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为例,原有执法执勤车编制数为157辆,按照可留用不超现有编制数50%的要求,车改后留用车辆编制数79辆,符合车改相关文件的规定。各县市执法执勤车也严格按照可留用比例不超现有编制数70%的要求进行改革。如全州森林公安机关警务用车确因工作实际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也可参照《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楚办发〔2016〕11号)的规定,对超出留用比例的部门,按照省规定的每超留1辆扣减部门每年公务交通补贴6万元执行,留用比例超过90%的不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增配执法执勤车辆又不调减公务交通补贴办法解决警务用车不足的问题,无此项改革依据。因此建议按照改革允许的渠道进行解决。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再次感谢您对公车改革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梁聪聪 3369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