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18-0707120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2017-09-22
- 发文字号:楚发改粮食〔2017〕486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发改局(粮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工作程序,更好地依法行政,依法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现将全州审核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工作程序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公示
各县市要明确审核机关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具体机构和经办人,并制作公示牌,在审核机关的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填写的示范文本。申请企业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信息和示范文本有疑义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二、新办证审批程序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申请
楚雄州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书及其它需要填报提交的材料采取统一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详见附件3-7)。各县市对申请企业提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的,应当免费提供楚雄州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书及其它需要填报材料的格式文本,同时告知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注意事项(格式文本详见附件2)。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本人到审核机关办理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但需要出具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盖有企业印章的委托书。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报等方式提出。
(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受理
各县市在接到申请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后,应当出具相关收据(格式文本详见附件8),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企业。无论是受理还是不予受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或限期补正有关材料,都要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格式文本详见附件9-11)。
(三)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各县市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为15个工作日,根据有关缩短30%办理时限要求,我州统一办理时限压缩为10个工作日),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审批领导批准(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3)并作出答复。申请企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县市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4),并核发由云南省粮食局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5)。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都要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逾期不向申请者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对准予许可的决定,各县市应当定期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公示。
(四)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法律文书的送达
各县市对本机关作出的准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及核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送达、颁发,并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签收(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6)。
(五)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档案的归卷
各县对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归档材料的封面及顺序的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7-18。
(六)有关注意事项
1. 原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换证要求。2016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后,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核管理办法有了较大变动,从2017年起,采用新的编号及证书,故原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全州统一按新办证程序进行换证审批,待3年有效期满后,再按需要延续办理。
2. 自有资金证明材料要求。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本次重新换证的,出具自由资金的证明只需提供银行存款流水账;新申请办证的企业,自有资金证明应当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报告。
3. 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要求。审核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果应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表(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2),并由实地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认可,同时作为审批附件报领导审批。
4. 《粮食收购许可证》代码编号规则。按照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省粮食局分配我州州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10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前4位的代码分别为:州级0900,楚雄市0901,双柏县0902,牟定县0903,南华县0904,姚安县0905,大姚县0906,永仁县0907,元谋县0908,武定县0909,禄丰县0910。编号规则以云南省的简称“滇”开始,后面跟七位阿拉伯数字,前四位为审核县市代码,后三位为粮食收购者代码。以楚雄市为例,决定许可的第1户申请企业的许可证编号为:
滇 0901 001
云南省简称 楚雄市 XX公司
5. 有关归档材料要求。申请企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为一式两份;县市审核机关有关受理、决定及送达的通知、决定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企业,一份与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合并后交本审核机关档案室归档,一份与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合并后由本审核机关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构存留。
6. 《粮食收购许可证》发放数量要求。原则上按一正本一副本配套颁发。在实际审批工作中,可以根据申请企业的经营规模适当增加副本。增加副本的审批权限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批决定2本以下的副本(即一正本三副本以内);增加副本3至5本报州发改委监督检查科审批;增加副本5本以上的由州发改委监督检查科转报省粮食局审批。
7. 其他要求。各县市在审批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过程中,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应当依法保密;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注销程序
(一)原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个体经营户的注销程序
根据《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有关“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规定,各县市对原来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个体经营户,应当依法下发注销通知书,收回其原有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9)。
(二)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企业的注销程序
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企业,如其决定终止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当依法递交注销申请,并交回已经发放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注销后的收购许可证号码不再使用。
四、变更程序
当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化时,粮食企业应当向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审核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书、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及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填写变更办理日期,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本县市每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州发改委粮食监督检查科备案。
(二)各县市在《粮食收购许可证》颁发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做好变更、延续工作。
(三)各县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者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申请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信息传递至同级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附件:1.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内容公示
2. 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注意
事项
3. 楚雄州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4. 粮食仓储基本情况表
5. 粮食收购定等检测仪器情况表
6. 粮食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7. 粮食检验人员基本情况表
8.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材料收据
9.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0.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1.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12.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件现场检查记录表
13.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内部审批意见表
14. 准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通知书
15. 不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通知书
16.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17. 归档封面
18. 楚雄州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归档目录秩序
19. 关于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的通知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附件1:【楚发改粮食〔2017〕486号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