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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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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楚政办通〔2016〕73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楚雄州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按照《云南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64号)要求,现提出楚雄州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医改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紧紧围绕“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求,突出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健全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统筹推进楚雄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构建运行新机制
1.巩固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运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评估体系分类指导十县市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评估工作,禄丰县、大姚县作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试点,以示范引领带动全州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推进。组织开展针对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院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任务落实。(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牵头;州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委物价部门配合。)
2.加强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坚持中医特色,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绩效考核等体制机制改革中,充分考虑中医医院和中医药服务特点,细化并实行差别化的改革政策措施,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加强中彝医服务能力建设,完善中彝医药服务体系,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突出中彝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委物价部门配合)
3.落实政府责任。年内完成全州区域卫生规划和县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资源配置标准和规模。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考核结果的挂钩关系。(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十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完善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的配套措施,巩固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成果,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多方共担补偿机制,实现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相互衔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大对价格垄断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州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委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十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研究制定楚雄州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政策文件。探索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定期组织公立医院院长培训,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委编办、财政厅、教育局配合)
6.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州、县市在现有编制总量内,核定综合改革公立医院的编制总量。按照中央、省关于编制备案制管理的精神和要求,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可尝试探索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养老保险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州委编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7.探索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根据云南省有关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制定符合我州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鼓励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和激励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公立医院院长的绩效工资可由政府办医机构确定,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医务人员薪酬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配合)
8.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云南省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方案,根据我州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设定全州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2016年第三季度前,州本级和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根据费用指标监测情况,按地区、按医疗机构进行排序并公示。县级公立医院要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初步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委物价部门配合;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改进医疗服务流程,创新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措施;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在城市三级医院试点推进日间手术,不断扩大日间手术病种范围。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建立医疗卫生精准帮扶长效机制,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认真落实楚雄州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暨创建平安医院意见,巩固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和以州为单位统筹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公安局、保险业协会、残联配合)
10. 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州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配合;十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引导合理有序就医。
11.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工作。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形成较为成熟的分级诊疗模式。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配合;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省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我州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积极开展试点。到2016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州卫生计生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委物价部门负责,残联配合)
13.有效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继续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抓好县医院和县中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力提升工作,加强适宜技术推广,提高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实施基层医疗机构中(彝)医馆建设,提升基层中(彝)医药服务水平。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鼓励州内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边远地区多点执业或者定期出诊、巡诊。完善和落实向基层倾斜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制定“拴心留人”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对到基层服务的卫生人才给予特殊生活补贴和 一次性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加强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配合)
14.完善分级诊疗配套政策。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探索建立包括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建立更为紧密的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完善管理运行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和规范城市及县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调整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加大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的倾斜力度,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激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按照国家要求,确定常见肿瘤、冠心病和脑血管疾病分级诊疗技术方案,明确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规范,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功能定位,明确医疗服务能力标准;研究制定双向转诊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规范双向转诊程序。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不同,确定区域内县乡两级分级诊疗的试点病种,并制定相应的诊疗流程和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设置独立的病理、检验、影像、血液透析机构。推动急慢分治,保障危急重症患者及时就医,规范慢性病管理服务。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提高管理质量;力争全部三级医院、80%以上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分级诊疗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各地分级诊疗制度实施的考核和评价。(州卫生计生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提高管理经办水平。
15.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医保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6%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水平。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进一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之间的差距。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基本医保统筹层次提升至州级。贯彻落实好云南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在继续完善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的基础上,按照整体联动工作要求,依照省级部署和协议签订的跨省异地就医系统联动、地市级联通的工作步骤,积极配合省开展的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相关工作。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研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相关问题,完善个人账户功能。鼓励提升和使用中医药服务,提高10%中医药报销比例。(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6.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云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坚持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理顺基本医保管理体制、统一行政管理职能、实行归口管理、整合经办资源。在省级政策出台城乡居民医保统一的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具体政策要求和标准后,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出台本统筹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运行办法,基本完成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州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进一步改进服务手段和管理办法,加强培训和绩效考核,优化经办流程和服务,完善经办机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条件成熟的县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积极探索采取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州委编办、州保险业协会配合;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州级大病保险全面实施,统一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并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数法则得到有效体现,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障作用更好发挥,让更多大病患者减轻负担。调整完善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适当降低起付标准,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让更多贫困人口享受到大病保险的保障服务。合理界定合规医疗费用,将部分大病治疗确需而未列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纳入保障范围。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管,督促承办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定期对承办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承办资格、承办费用等挂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强化规范管理,做好急危重伤病患者的紧急救治,发挥托底功能。推动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在政策设计、方案制定、费用结算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牵头;州保险业协会、财政局,总工会、残联配合)
18.系统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全面推行按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住院床日付费、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支持开展日间手术等,年内所有公立医院全面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改革。充分发挥支付方式改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财政局配合)
19.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切实做好医保基金运行的监测和分析,加强对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健全完善医保监管制度,强化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和各级经办机构结算程序。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和督查、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大对套骗基金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审计局牵头;州保险业协会配合)
20.推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创新和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开拓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积极开展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落实健康保险相关监管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州保险业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配合)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21.继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措施督导检查力度,规范基本药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和处方集中培训,建立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的监管,推进处方点评工作,规范医生服务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督抽验,抽验覆盖率达100%。继续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性信息。开展专项检查,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增加艾滋病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推进保障儿童和老年人基本用药工作。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使用基本药物不低于规定比例,优先采购使用常用低价药。探索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拓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发改委物价部门、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2.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按照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全州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必须在省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推动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积极鼓励公立医院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改委物价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3.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措施,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价格监测,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执行由国家统一谈判确定的专利药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执行国家制订的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州发改委物价部门、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4.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由州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会商联动,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监测和定期报送短缺药品信息。推动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对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品种,组织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落实国家促进医疗器械和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发挥我州特色和资源优势,推进中医药、民族药、天然药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化,加快推进医疗器械国产化和品牌化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审评审批权限,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用药以及罕见病用药、临床急需药品的审评审批,加快注册审评进度。对中标企业的生产供应情况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建立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制度,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规范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履约行为,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重点提高乡村、边远地区药品配送管理水平,完善短缺药品配送管理。(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改委物价部门、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5.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按照云南省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实施意见,落实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监督实施。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共享试点。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医药分开。(州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26.强化药品生产流通管理部门联动。按照国家省要求,督促药品出厂建立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相关价格信息要提供给价格、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医保管理等部门。推动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两票制”和医务人员激励机制等之间的联动。综合施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大力度,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整合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商务局、发改物价部门配合)
(五)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27.继续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完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履约管理等相关政策。继续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录和培养工作,2016年计划招录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员74名,完成学生招录和定向就业协议签订等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继续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试点。(州卫生计生委、教育局、财政局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28.全面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省制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和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新招录“5+3”规范化培训学员32名(其中: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住院医院规范化培训专业学员10名)。加强督导检查,落实住院医师同等条件同等待遇,明确带教师资职责,实行带教资格认证制度、导师培训制度和带教绩效考核制度。建设集培训计划、考核、评教、管理、学习于一体的信息化系统。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内涵建设与动态管理,深入开展第三方评估,严格执行退出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29.加强紧缺专业医务人才培养。开展县市级医师转岗培训、增加全科医生儿科专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加强精神医学、助产、康复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加大老年医学、康复、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培养力度。(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教育局、财政局、残联配合)
30.健全完善卫生人才培养政策措施。按照国家省政策,制订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实施细则,建立符合楚雄州基层医疗卫生实际的职称评定制度。创新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继续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配合)
31.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开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启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加大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力度。(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