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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2015-07-31
- 发文字号:楚发改收费〔2015〕17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州教育局 州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楚雄开发区管委会社发局,州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州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由州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议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楚雄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幼儿园收费管理
(一)根据省定的《实施细则》,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全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最高标准和州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共同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县市公办幼儿园收费可在州级制定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县市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执行标准,也可执行州级制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方案由县市确定。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根据保教成本、住宿成本、办园质量、幼儿园评定等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并在执行前1个月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办园补助(按年入园幼儿数补助)、派驻公办教师、“公建民营”民办幼儿园,可由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幼儿园办学成本、办园条件、评定等级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保教费、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执行前1个月报批准办学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二、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全日寄宿制的幼儿园,可以向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
(一)保教费
公办幼儿园按照《云南省示范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方案》评定的等级在以下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
省一级一等幼儿园:340元/生.月
省一级二等幼儿园:320元/生.月
省一级三等幼儿园:300元/生.月
省二级一等幼儿园:240元/生.月
省二级二等幼儿园:200元/生.月
省二级三等幼儿园:180元/生.月
省三级幼儿园:160元/生.月
未评级幼儿园:100元/生.月
农村附属学前班:50元/生.月
州属楚雄州幼儿园、楚雄州师院附小幼儿园按照已评获等级收取相应的保教费。即州幼儿园(已获一级一等)340元/生.月;楚雄州师院附小幼儿园(目前为一级三等)300元/生.月(今后随评获等级变化自行按照相应等级收取保教费)。各县市公办幼儿园在以上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制定本地具体执行的保教费标准。
(二)住宿费
全日寄宿制幼儿园收费标准:80元/生.月。提供午休的幼儿园不得收取住宿费。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可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进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和延时托管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伙食(正餐、加餐等)按合理补偿成本,非营利原则收取伙食费;全州各级各类幼儿园的保教时间为:正常教学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下午17︰00或17︰30。应家长需求在周末、假期举办留园班的,可以收取延时托管费。延时托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双方协商后确定,原则上可在正常保教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30%。
代收费包括体检费、医疗保险费、被褥费、外出活动费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标准,应在执行前1个月报价格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备案。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三、监督管理和责任保障
(一)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在幼儿园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幼儿园性质、等级、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凡未进行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的指导和监督,严格界定公办园与民办园的办园性质,严禁以各种理由或名义变相将公办园改为民办园。加强对幼儿园的分类等级和办园类别管理,引导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要大力发展建设标准化公办幼儿园,积极鼓励支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对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积极给予财政支持。
(四)价格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发改价格〔2014〕63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监管,对幼儿园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四、有关要求
民办学前教育是推动我州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市场调节的要求,按照《实施细则》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进行分类管理,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制约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五、其它事项严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楚雄州发改委、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教育局《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楚发改收费〔2009〕23号)文件同时废止。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州教育局 州财政局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