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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2016-01-07
- 发文字号:楚发改收费〔2016〕21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标题:楚雄州发展改革委 州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件的通知
楚雄州发展改革委 州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件的通知
楚发改收费〔2016〕21号
州级各有关部门、州属各学校,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云南省物价局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和省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请州属各收费单位于每年5月10日前向州发改委(收费管理科)和州财政局报送前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发改价格〔2015〕36号附件1、2)。收费单位在报送2015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时,必须将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新增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单位,需及时填写《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表》(见附件2),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请全州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对不按时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或有乱收费情况的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发改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通报,并对乱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监管,及时录入更新系统数据,继续做好收费统计和上报工作,于每年5月30日前向州发改委收费管理科报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分析报告。联系人:李正秀(联系电话及传真:3369123)。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财政局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