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19-1022009
-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2019-10-22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三)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四)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五)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
(三)新闻发布会;
(四)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服务中心的查阅点;
(五)政务信息查询“12345”政府热线、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六)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可向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获取。依据《条例》精神,本部门依申请提供相关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楚雄市阳光大道283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878-3369100
传真号码:0878-3369107
邮政编码:675000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索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书写有困难的可以由受理机构协助填写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应材料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以信函方式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传真方式申请的在传真件首页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政府网站申请: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申请。请点击以下链接:
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bmid=414a579c-755b-4aa1-9773-411f3db0ff79
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四)申请审查
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申请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属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三、拟发布政府信息向该信息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三)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四、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本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行,对外公开或在网站等媒体发布的政府信息事先均须进行保密审查。对需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起草信息的科室负责人负审核责任;科室或业务分管领导负主管、审核、审批责任;涉及重大问题的政府信息由委主要领导负审核、审批责任。单位专职或兼职保密审核员负适时监控及检查责任。
三、审核、公开程序:
1、信息提交(起草)科室按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填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或《文件审稿筏》,明确注明保密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2、将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签字后进行相应的信息公开或发布,涉及重大问题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委主要领导审核、审批。
3、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原件)或《文件审稿筏》(复印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档)报信息中心进行相应的信息公开发布。
4、单位专职或兼职保密审核员应适时进行监控和检查,如有疑问,应及时退回重审;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可报请州保密局审定。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标有“内部资料”的。
(四)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五)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对社会评议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六、行政机关和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