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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州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09号提案的答复


姚安县政协委员小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对地方农村基础设施损坏恢复处理机制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你们的提案很好,首先感谢你们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关心和支持我州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近几年来,广大铁路新线、成昆铁路永广线、滇中引水、昆楚大高速、楚姚高速等一系列大项目的开工建设为我州实现跨越发展带来重大机遇,全州上下一心、合力支持,按照上级的布署,为国家重大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施工环境。

为顺利推进工程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谐,消除“路地矛盾”,省州历来高度重视重大项目建设损坏占用农村基础设施,影响沿线群众生产生活问题。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渐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铁路建设方面,省发改委于2011年7月4日制定出台了云发改铁路〔2011〕1371号《关于印发〈解决全省铁路建设施工影响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解决了铁路施工过程中受隧道开挖、排灌设施恢复不及时,导致部分农用灌溉沟渠不畅、人畜饮水水源枯竭等问题。高速公路和滇中饮水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设方面,州人民政府在每一个国家重点工程开工建设前,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法规的规定,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并及时下发到各县市。2016年5月10日,州人民政府下发了楚政办通〔2016〕41号《关于印发楚雄至永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等4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中对进场道路需征占用原县乡村道、水利和供水等农村基础设施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项目建设中施工单位损毁的沟、桥、路、涵等设施和沿线群众建(构)筑物的,明确由施工单位及时恢复处理,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项目建设受到影响和损坏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提出修复意见,配合县市协调办与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协商,尽快组织修复,确保沿线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对于大型水库、电站建设淹没的公路等基础设施,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均要求按照“原标准、原规模、恢复原功能”的“三原”原则予以还建。

鉴于此,你们提案中提出的:“1、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对地方农村基础设施损坏处理机制。一是把项目建设对地方基础设施损坏恢复纳入设计,列入工程项目建设预算,确保资金到位。”的建议,全州对农村基础设施损坏恢复在工程可研阶段就已纳入投资估算的工程建设其他费中,在较可研更深更细的设计阶段,更作为重点列入工程建设预算,资金来源均有保障。“二是建章立制,明确维护主体。”的建议,根据拆迁办法等法规维护主体是明确的,农村基础设施占用期间,由施工单位及时恢复和维护。“三是完善使用相关手续,明确项目移交程序。”的建议,实施办法中已提及由行业部门提出修复意见,配合县市协调办与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协商,尽快组织修复,修复完成后,按各行业部门项目建设的验收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产权所有人(县、乡镇或村集体等)管理和使用。“2、妥善处理现在在建的重大项目损坏农村基础设施问题。”的建议,从已建成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来总结,农村基础设施恢复问题大部分项目均已通过工程变更、追加投资概算等方式纳入工程建设内容,其余项目也已通过省州政府列入部门专项建设预算得到妥善解决。

下一步,州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州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吸纳姚安县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把重大项目建设对地方农村基础设施损坏恢复处理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一是在制定出台具体政策上进行细化和完善,提供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州人民政府把征地拆迁实施的主体责任赋予了县人民政府,我们将加强督促县人民政府,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协调办和指挥部应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和沿线涉及乡镇,从群众利益出发,勇于担当,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妥善处理好农村基础设施占用和损坏问题,为工程的顺利推进和沿线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基础。二是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工程建设对地方农村基础设施损坏恢复处理工作措施,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民众的意见建议。在文件出台后通过网络媒体、行政服务窗口等各种渠道主动公开,加强国有或集体土地征收等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使农民群众真正了解政策,了解自身合法权益,理解和支持征地工作;同步加强业务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强化各职能部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良性沟通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时,将项目建设对地方农村基础设施损坏恢复处理工作纳入稽察范围,切实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最后,感谢你们提出建立完善重大项目建设对地方农村基础设施损坏恢复处理机制的提案,对顺利推进楚雄州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促进彝州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建言献策,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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