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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州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29号提案的答复
楚发改办〔2020〕367号


张华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尽快完善全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提案,已交我们办理,感谢你们对我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深入调研和向省车改领导小组汇报反映,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央和省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精神,已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参改人员可以通过固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和其它的执行据实报销交通费用两种方式保障车改后的公务出行问题。目前,省级事业单位在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全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8〕31号)的基础上,未再对省级事业单位车改后据实报销所包含的内容、标准和范围等内容,制定印发过相关文件规定,我州现行已制定印发的《楚雄州州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州级事业单位和州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交通费报销标准的补充通知》(楚财行〔2019〕111)和《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州级事业单位车改后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楚财资〔2019〕59号)已基本框定为报销的范围和要求。加之各事业单位资金来源情况、工作性质、工作情况也各有不同,各事业单位只能根据各自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或规章来给予规范,但绝对不得出现既报销费用又领取补贴、变向发放工资或补贴的现象。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再次感谢您对公车改革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梁聪聪3369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