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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21号建议的答复
楚发改办〔2022〕298号


李世良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

(一)价格管理权限。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州政府所在地城市供排水价格授权州(市)人民政府定价。

(二)主要政策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874号)等的要求,“持续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适度拉大分档差价。结合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管理方式,有序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具备条件的高耗水行业率先实施。鼓励探索建立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三)水价改革程序。水价改革程序一般要经过成本调查和监审、成本信息公开、价格听证会、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审议、正式发文等工作程序。

二、关于加快水价改革工作的问题

根据楚雄市发展改革局上报关于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的请示,我委制定并印发《楚雄市供排水价格改革工作方案》,对改革主要内容、时间进度、材料清单和听证会组织等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责任部门和任务清单,组织人员对楚雄市2019年至2021年三年城市供排水成本进行了监审,于2022年3月23日发布了水价听证会1号公告,拟定了水价改革方案,全面征求了州人大、州政协及楚雄市政府、州市有关部门、供排水企业等单位意见并已修改完善。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467号)关于“审慎出台调价项目”的要求,2022年6月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精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云南省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等关于“稳经济稳就业”、“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要求及2022年7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着力稳就业稳物价”的要求。我委专题向省发展改革委汇报楚雄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工作开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建议在年底开展此项工作为宜。我委计划在今年11月份完成水价改革相关程序,12月上旬上报州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由州发展改革委正式下文执行。

三、关于原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的问题

原水价格属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范畴,原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没有相关的政策文件依据。楚雄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已于2019年完成,农业供水价格0.10元/m3已于同年3月起执行,生活供水价格(即原水价格)从0.32元/m3调整到0.5元/m3(不含水资源费),待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后执行。我委在本次楚雄市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时,已将生活供水价格0.5元/m3计入了楚雄市城市供水成本,待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完成后,生活供水价格(即原水价格)与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一并同步执行。

感谢您对州发展改革委价格工作的关心、关注,希望今后给我们价格工作和价格改革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建武 3369068 17787888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