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23-0918003
- 公开目录:2023年
- 发布日期:2023-09-18
- 发文字号:楚发改函〔2023〕104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45号建议的答复
莫志敏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建立猪肉价格监管机制》的建议,已交州发展改革委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商务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猪肉批发、零售价格进销差价率,使屠宰、零售价格保持在合理的盈利期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和《云南省定价目录》,猪肉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场主体自主定价。建立猪肉批发、零售价格进销差价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和市场原则。
二、关于“建立猪肉价格监测制度,对屠宰场,部分重点、有代表性的销售点开展猪肉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猪肉价格波动情况、适时采取监管措施”的问题。我州于2008年建立了重要农副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采取日报、周报、旬报、月报等形式,对粮食、蔬菜、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分析。2020年10月,云南双柏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大姚金沙林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确定为省级生猪价格监测点,对生猪规模养殖、屠宰、销售以及生猪成本和出场价格等重要指标进行调查监测。同时10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城区主要屠宰场生猪和白条猪价格、有代表性超市、农贸市场猪肉价格开展监测,及时掌握猪肉价格波动情况。
三、关于“在猪肉价格波动较大时,尤其是价格上涨时加强价格监管”的问题。近年来,当猪肉价格波动较大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价格监管。一是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和监测预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二是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省级统一安排和市场需要,及时启动储备投放和临时储备收储,以平抑市场猪肉价格;三是督促经营者合理制定零售价格,做到诚信经营,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四、关于“强化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猪肉市场行业自律”的问题。在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价格法规宣传力度的同时,我们主要采取市场巡查、下发《提醒告诫书》等方式开展猪肉市场监督检查,督促猪肉经营者根据进货价格合理制定猪肉价格,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做到诚信经营,努力防范价格大幅波动,维护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供应、事关“三农”发展、群众生活和物价稳定。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生猪产能总体稳定、猪肉市场有效供给和价格总体平稳。一是认真落实好并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强化生猪产量调控、稳定现代支持、优化屠宰场能源布局、发展生猪专业运输和生猪产品冷链物流、强化疫情预警加强流程监管等系列政策,稳定生猪生产供应。二是积极争取省级生猪活体储备项目资金,开展生猪活体储备;投入州级储备资金,开展州级冻肉储备,同时根据国家、省的安排及时启动储备投放和临时储备收储。三是对生猪成本和出场价格等重要指标进行调查,同时对生猪和白条猪价格、有代表性的农贸市场、超市猪肉价格开展监测,及时掌握猪肉价格波动情况,为上级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可靠数据。四是切实加强生猪屠宰及猪肉产品市场监管,开展猪肉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场所进行重点监管,依法严厉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违法行为。
感谢你对价格收费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3年9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建武 3369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