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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楚雄州政策
- 发布日期:2024-02-28
- 发文字号:楚政规〔2022〕1 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5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促进一批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迅速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楚办字〔2017〕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州辖区内的拟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分为上市储备、改制、辅导期及申报上市4 类。
(一)上市储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等政策条件;主营业务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最近一期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按时、依法、足额纳税,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管理层和核心股东较为稳定,公司治理较为规范;基本符合上市条件,且有上市意愿和初步上市计划的企业。
(二)改制企业,是指上市条件基本成熟,正在进行股改,并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上市协议的企业。
(三)辅导期企业,是指已与保荐人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处于辅导状态的企业。
(四)申报上市企业,是指已通过云南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处于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的企业。拟上市企业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州上市办认定的办法产生。
第三条为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渠道上市融资,本办法除支持企业国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外,还支持海外上市。
第四条鼓励州内外资金投资州内拟上市公司,助推州内企业上市。对于州内外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州拟上市公司的,由州财政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对拟上市的企业在土地、林地使用上依法给予支持。企业上市过程中所需建设用地,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可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报批,保障企业用地。
第六条州内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在同等条件下,可依法优先配置给拟上市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或募投项目;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需要完成的投资项目和用于上市募集资金的募投项目,依法优先给予污染物总量指标保障,依法优先给予办理项目有关的备案、规划、安全、环保、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鼓励支持州、县市国有或国有控股及参股的公司、投资基金、平台(投资或运营)公司以入股的方式注入拟上市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动产或不动产、无形资产(包含且不限于土地、知识产权等)等资产,以在被投资企业正式上市前设定最高不超过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固定回报的方式投资注入州内已在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以及有意愿重组上市的省级(含)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企业和有意愿上市挂牌的企业,并通过孵化企业上市依法获得投资回报。鼓励支持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楚雄高新区采用拆(搬)迁、预补偿、资产置换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帮助已在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以及有意愿重组上市的省级(含)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企业进行搬迁技改和投资发展,快速形成上市条件。
第八条州上市办、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保监分局要主动协调各金融机构给予拟上市企业金融支持。州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州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给予拟上市企业过桥资金和其他融资支持,州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给予拟上市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科技局、州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依法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和产业龙头企业等。
第九条州上市办要会同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税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等部门,主动为企业上市工作提供服务,就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环保、税务、土地、林地等问题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行政审
批的要简化审批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条州委网信部门要充分履行网络监管职能职责,进一步落实网络舆情监管部门责任,依法及时处理拟上市企业的负面舆论,营造我州企业上市良好舆论氛围。州广电局要充分发挥本地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十一条对企业到主板上市(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前期发生的费用由州财政按照首家给予2000 万元奖励,之后每家给予15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3 批兑现:
(一)股改和上市辅导结束,申报材料已报云南省证监局,并已通过云南省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奖励30%;
(二)中国证监会决定受理其发行申请文件的奖励50%;
(三)剩余的20%在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我州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成功后,由州财政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
第十三条我州企业在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由州财政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第十四条外地优质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楚雄州且满一年的,由州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 万元奖励。(连续 3 年净资产为负数或亏损,连续3 年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或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股票面值,有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不享受此项奖励。)
第十五条企业成功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入我州境内的,从上市成功次年起5 年内,每年由受益财政对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州上市办提出享受鼓励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州上市办会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申请企业境内上市奖励的,应当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云南省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证明材料、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受理证明材料、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企业境外上市奖励的,应当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类似文件、境外上市证明材
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企业挂牌奖励的,应当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证明材料、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的,应当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州的证明材料、5 年内不迁出的承诺书、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如国家政策调整,部分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据国家最新政策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七条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 4 份,同时提供电子扫描文件。提供文件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八条州上市办、州金融办会同州财政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州上市办按照州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实施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州财政局;督促相关县市对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预算绩效管
理,拟定具体绩效目标,实施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州上市办。州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绩效再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年度预算资金相衔接,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信息报送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拟上市企业应向州上市办提交上市工作计划报告,并作出上市书面承诺,经州上市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上述鼓励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建立上市补助约束机制,对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步伐,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未投入我州,将注册地或主要生产基地迁移州外的企业,立即停止执行上述鼓励和扶持政策,已按照本办法享受的各项扶持奖励资金,要及时退还州内对应各级财
政。对弄虚作假,套取上市补助资金的,取消各种政策扶持及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除适用州内企业IPO 上市外,已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主要生产基地迁移州内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楚雄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 年 12 月 25 日出台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办法(暂行)的通知》(楚政通〔2017〕10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