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24-0828002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2024-08-28
- 发文字号:楚发改资环〔2024〕253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华县年产10万千升精酿啤酒及5万千升饮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送的《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楚雄飞象科技有限公司南华县年产10万千升精酿啤酒及5万千升饮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南发改请〔2024〕42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州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303-532324-04-01-974234)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10万千升精酿啤酒和5万千升饮料生产线。主要建设糖化区、发酵区、公用工程、灌装车间、包装箱生产车间和仓库等,配套建设环保处理设施、水电、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
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耗4545.34吨标准煤(当量值)、6604.34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啤酒单位产品能耗37.81千克标准煤/千升,饮料单位产品能耗14.15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32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南华县发展改革局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接文后,请南华县发展改革局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