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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第14号建议的答复


余菊兰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实事业单位人员车改补贴的建议》(第14号)已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收到建议后,州发展改革委查阅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全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8〕31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楚办字〔2018〕69号)和《楚雄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楚雄州州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楚车改办〔2018〕10号)相关内容,并对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等内容进行了核实研究。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尽快跟踪落实基层事业单位人员车改补贴工作,建立公平公正的干事创业环境”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按照中央和省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了“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的工作原则,大姚县事业单位参改政策为:在节支和不增加财政支出前提下,已取消公务用车的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领取车改补贴。故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才能领取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事业单位人员车改补贴政策已经得到落实。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尽快跟踪落实基层事业单位人员车改补贴工作,建立公平公正的干事创业环境”的问题,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参改政策较之前没有变化,符合条件事业单位人员的车改补贴政策已经得到落实。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再次感谢您对公车改革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梁聪聪,3369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