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24-0919009
- 公开目录: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9-19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州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管权责清单》的通知
州级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动我州要素市场配置改革有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明确州级相关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责任和追责情形。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共资源交易局依据《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制定了《楚雄州州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管权责清单(2024年版)》,经征求相关州级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州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管权责清单(2024年版)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行政监督部门 |
监管范围 |
责任事项的 设定依据 |
追责形式 |
备注 |
(一)工程建设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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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
州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政办法规〔2020〕770号)等规定执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办理行政处罚、投诉处理、信用处理等事项。 |
州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按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和《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的分工进行监管。 |
(二)政府采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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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
州财政局 |
按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事项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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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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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源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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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
全部 |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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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 |
新立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已设采矿权上部、深部等规定允许协议出让矿业权的情形除外) |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
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等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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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 |
州林草局 |
全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林权出让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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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 |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出租 |
州农业农村局 |
全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农村集体产权出让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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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
州财政局 |
全部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16年第32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
州级国资监管部门、州级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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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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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出租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出租 |
州财政局 |
全部 |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出租活动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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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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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形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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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全部 |
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六部委令2024年第17号)等规定处理 |
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权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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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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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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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体外诊断试剂采购 |
州医疗保障局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事项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中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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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器械采购 |
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医疗器械采购 |
州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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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环境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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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剩余土石料 |
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剩余土石料交易 |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
全部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方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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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拍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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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州商务局 |
全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规定处理 |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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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处置 |
州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