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24-1211006
- 公开目录: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2024-12-11
- 发文字号:楚发改价格〔2024〕320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资源费改税楚雄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楚雄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楚〔2024〕28号)、《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云财规〔2024〕18号)有关水资源费改税的要求,决定扣减楚雄市城市供水价格所含的水资源费0.25元/m3,污水处理费不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改税的供排水价格
(一)城市供排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3.1元/m3调整为2.85元/m3,污水处理费1.00元/m3。
2.非居民用水价格由4.50元/m3调整为4.25元/m3,污水处理费1.40元/m3。
3.特种用水价格由10.60元/m3调整为10.35元/m3,污水处理费1.40元/m3 。
调整后的城市供排水价格均包含水利工程供水价格0.50元/m3,已扣减水资源费0.25元/m3,详见附件1。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0-240m3(含240m3),水价为2.85元/m3;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240m3-360m3(含360m3),水价为4.28元/m3;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360m3以上,水价为8.55元/m3。
上述阶梯水价详见附件2,执行范围为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合表用户除外)。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执行第一阶梯价格。
二、有关要求
(一)请你市按有关规定做好价格公示,督促指导供水企业把调整后的价格在交费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企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严格执行供排水价格政策。
(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的批复》(楚发改价格〔2023〕15号)执行。
三、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从水资源费改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楚雄市水资源费改税城市供排水价格表
2.楚雄市水资源费改税城市居民生活阶梯水价表
2024年12月9日
附件1
楚雄市水资源费改税城市供排水价格表
单位:元/m3
类别 |
自来水 价格 |
水资 源税 |
污 水 处理费 |
执行范围 |
第一类 居民生活用水 |
2.85 |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楚〔2024〕28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云财规〔2024〕18号)执行。 |
1.00 |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合表用户除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
第二类 非居民用水 |
4.25 |
1.40 |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
|
第三类 特种行业用水 |
10.35 |
1.40 |
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
注:以上自来水价格中已扣减水资源费0.25元/m3。
附件2
楚雄市水资源费改税城市居民生活阶梯水价表
单 位:元/m3
类别 |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
水资源税 |
污 水 处理费 |
年用水量 |
第一阶梯 |
2.85 |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楚〔2024〕28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云财规〔2024〕18号)执行。 |
1.00 |
每户年用水量0-240m3 (含240m3) |
第二阶梯 |
4.28 |
1.00 |
每户年用水量240m3- 360m3(含360m3) |
|
第三阶梯 |
8.55 |
1.00 |
每户年用水量360m3以上 |
注:1.执行范围: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合表用户除外)。城市供水区域范围内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水费;对城市供水区域内的敬老院、孤儿院(不含绿化、生产经营)按改革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优惠50%计收或用水量减半收取。
2.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每增加1人,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水量60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