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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楚雄州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00号建议的答复
楚发改函〔2025〕17号


杨建伟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居民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的建议》(第0200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收到《关于制定居民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的建议》后,我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进行研究,组织对国家、省、州现行居民小区停车费收费管理政策进行梳理,并对我州居民小区停车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一是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和形式。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版)》及有关规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产权车库(车位)物业服务(管理)费,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不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各住宅小区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不准上浮,下浮不限。二是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情况。目前,我州各县市都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政策和指导价收费标准。三是为加强和规范全州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州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楚发改价格〔2025〕112号),对全州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的定价范围、定价权限、管理方式等进行进一步明确。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小区停车费的定价往往由各小区物业公司自行决定,导致价格不一。二是关于一些小区物业还存在乱收费、重复收费的现象,部分小区还存在直接将停车费收入物业公司职工人个人账户的情况。三是收取的停车费也无详细的收费明细,费用使用方向及流向也缺乏明确的监督。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建议中反映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部分县市没有制定出台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是关于建议政府主管部门调研后根据小区类别制定小区停车费的收费指导意见,划定各类小区的收费区间。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根据有关规定,没有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其余县市对现行执行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物业服务等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完善。二是关于建议停车费的定价必须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并通过,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政府主管部门还要定期对小区停车费进行审核,防止价格过高或不合理的情况发生。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在协商议价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给以指导和帮助。三是关于建议停车费的收取必须使用正规的收费系统,并且要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同时,物业公司需要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方便业主查询和监督。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人严格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定价形式、监督投诉电话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自觉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监督。四是关于建议收取的停车费使用方向及流向应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并通过才能使用,主要用于小区道路修复、及改善小区绿化。我们的办理意见是:物业(停车)服务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属于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共有区域作为机动车停放车位(包括临时停车),收取的停放服务收费扣除物业(停车)服务成本后属全体业主共有,用途需经业主大会决定。

感谢你(你们)对州发展改革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5年5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家贵,312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