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9033-/2025-0627002
- 公开目录: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2025-06-27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州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改革方案的公告(第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的规定,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5年4月3日下午组织召开听证会,对《楚雄州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改革方案》进行了公开听证会,并完成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根据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州发展改革委对改革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报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后天然气配气价格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听证报告公告如下:
一、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由于使用中缅管道天然气与使用LNG/CNG两种气源配气成本差距过大,根据《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划分两种情况定价:
(一)采用中缅管道天然气气源的仍执行现行配气价格政策不变,即综合平均配气价格为1.01元/m3,对分类气价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居民配气价格1.07元/m3,非居民配气价格1.00元/m3。
(二)全部采用LNG/CNG气源的,综合平均配气价格为0.76元/m3,其中居民配气价格0.71元/m3,非居民配气价格0.78元/m3。
二、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使用中缅管道天然气的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价格加权平均确定。楚雄市、禄丰市和南华县的管道运输价格已纳入配气价格,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部分构成。
全部使用LNG/CNG的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LNG/CNG采购价格(包括运输费用)加权平均确定。
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燃气企业应当统一定价,采购价格按照所有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具体联动的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各县市实际情况确定,并按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进行分类。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根据实际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一年(原则上按合同签订年度4月至次年3月)联动一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和非采暖季(4月至10月)进行联动两次。
(三)联动方式
1.终端销售价格。根据当期预测采购价格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参考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气源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结合实际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
2.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当期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计算公式如下:
偏差金额=当期实际采购价格-当期预测采购价格
当偏差金额为正值时,价格上涨,当偏差金额为负值时,价格下跌。
(四)联动幅度
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上调时,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单次上调幅度上限。根据当地居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参考近年调价情况确定,原则上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5元/m3,特殊情况超过0.5元/m3的,须报州人民政府同意方可执行。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可先明确调整目标,分周期逐步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原则上不设幅度限制。
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适度控制居民和非居民气价联动调整幅度。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五)联动公式
1.首次建立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如下公式确定:
(1)采用中缅天然气作为主要气源的县市:
终端销售价格=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管输价格+配气价格。
其中楚雄市、禄丰市和南华县:
终端销售价格=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2)全部采用LNG/CNG的县:
终端销售价格=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已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2.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六)联动程序
1.本方案经依法依规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并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始实施。其中,使用中缅管道天然气气源的,由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联动终端销售价格;全部采用LNG/CNG气源的,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联动终端销售价格。
2.本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适当优化工作流程,当按改革方案测算的价格,居民用气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5元/m3,由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发文调整终端销售价格,不再上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各档气量价格按1:1.2:1.5的比价及年用气量实行阶梯价格,分档气量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气(炊事、生活热水等)
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气量360m3(含)以内;
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气量360m3—540m3(含);
第三阶梯:每户年用气量540m3以上。
对家庭人口超过4人(不含4人)且用气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户,可持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燃气企业申报,经燃气企业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气量90m3。
(二)居民独立采暖用气
对使用天然气采暖的居民用户,可向燃气企业申报,经核实后采暖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气联动后第一阶梯气价执行,暂不执行阶梯气价。
四、特殊困难群众优惠政策
(一)对民政部门认定城市和农村低保的居民用户,居民凭民政部门有效证明到燃气公司每户每年96m3以内用气量气价按联动后第一阶梯的60%给予优惠,超出部分按正常价格执行,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二)对城镇供气区域范围内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管道天然气费用;
(三)对城镇供气区域内的养老、孤儿、残疾人、婴幼儿托养(照护)机构(不含生产经营)等社会福利场所用气,按照居民用气联动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五、楚雄州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改革方案听证报告(见附件)
六、执行范围和时间
(一)执行范围:使用中缅管道天然气的楚雄市、禄丰市和南华县;全部使用LNG/CNG的牟定、大姚、双柏、元谋、武定5县。
(二)执行时间:2025年11月1日。
国家今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州城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楚发改价格〔2020〕444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0878-3369068。
特此公告。
附件:《楚雄州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改革方案听证报告》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