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fzhggwyh-/2021-1103046
- 公开目录: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
- 发布日期:2019-11-12
- 发文字号:楚发改法规规〔2019〕300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局、中心:
现将《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办法》《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办法
2.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3.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办法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梁聪聪 336907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9〕23号)要求,结合州发展改革委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州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职权享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推进和落实本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即州发展改革委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二)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所在科室名称、职务、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件号码等;
(三)执法权限和依据信息:包括依法享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
(四)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流程图等;
(五)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事前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或者出示工作证件的方式,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行政执法结果:行政执法决定及履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中事后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单位名称、日期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对系列案件调查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事后公示。行政执法科室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相关人员告知办理结果等信息。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全州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州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三)州发展改革委办公楼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
(四)州发展改革委办公楼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和监督的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进行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有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进行核实。对公开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按照《楚雄州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有关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的通知》(州政研便〔2018〕255号)和有关信息公示平台的要求,于每年12月5日前将当年行政执法数据报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汇总后统一按要求上报。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全州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有关执法信息的。
第十八条 本工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9〕23号)等规定,结合州发展改革委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活动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和归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州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职权享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的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或云南省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照相机、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服务窗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进行记录。
第四条 州发展改革委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采取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按照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行政执法告知书、询问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机(笔)、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不同,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记录执法全过程。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在实施行政许可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
(二)一次性告知情况;
(三)申请材料补正情况;
(四)受理或者不受理情况;
(五)现场核查、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
(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
(七)征求意见情况;
(八)法制审核情况;
(九)审查决定情况;
(十)颁发证照和送达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在实施行政处罚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三)调查询问等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
(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会情况;
(十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十二)承办机构审核情况;
(十三)法制审核情况;
(十四)集体讨论情况;
(十五)审批决定情况;
(十六)送达情况;
(十七)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十八)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十九)没收物品处理情况;
(二十)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采取音像记录的应当对以下重点内容进行记录: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也可以同时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点摄录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对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文字说明补充。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文字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建立卷宗档案。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专用指定的存储器上,不得自行保管。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息予以储存。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科室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保存期限与卷宗保存期限相同。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由行政执法科室确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当事人及其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工作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工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楚雄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州发展改革委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工作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州发展改革委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政策法规科(以下简称“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法规科在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可邀请委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州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包括两大类: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具体包括:
1.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2.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决定;
3.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4.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5.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包括:
1.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州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职权享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科室”)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案件调查或审查终结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送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完整的证据材料(附证据目录);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材料不齐全的,法规科可以要求行政执法科室予以补充、完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送审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恰当;
(七)行政执法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恰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改正的审核意见;无法改正的,提出重新进行调查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属于前款第(三)、(五)项情形的,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后,应当再次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法规科原则上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核时限的,经分管法规科的委领导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行政执法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法规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详细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委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分管法规科的委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行政执法科室,一份存档。
第十二条 州发展改革委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应当报州司法局和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科室、法规科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行政执法 项目大类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 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1 |
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事项 |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
行政执法科室 |
1.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3.完整的证据材料(附证据目录); 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5.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6.其他有关材料。 |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4.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恰当; 7.行政执法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8.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10.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
2 |
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决定事项 |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
行政执法科室 |
||
3 |
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
行政执法科室 |
||
4 |
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
行政执法科室 |
||
5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
行政执法科室 |
||
6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事项 |
视工作情况具体确定 |
视工作情况具体确定 |
行政执法科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