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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资源经济
- 发布日期:2017-10-20
- 发文字号:楚政通〔2008〕61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楚政通〔2008〕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重大资源
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对重大资源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我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资源是指涉及本州支柱产业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水、矿产、土地、林业、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等资源。
第三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由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时,由州人民政府(包括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州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协调。
第四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要坚持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坚持统一规划管理原则。要坚持对项目的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使整个审批过程职责清晰、权责分明、程序简捷、协调有序、监管有力。
(三)坚持精简高效原则。要规范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强化服务职能,提高审批效率。
(四)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准入条件、报批材料、受理部门、收费标准等,除应予保密的内容外,都要在各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
(五)坚持监督制衡原则。要建立健全事前介入、过程监督、事后监管、社会参与的审批监督制衡机制,把责任追究与公务员考核和纪检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重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制定专项开发利用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准入条件,明确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评估和用地预审等准入标准,逐步形成由开发企业承担环境成本的新机制。
第七条 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水能、地下水和水源等重大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的审批。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主要包括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铁矿、铜矿、钛矿等实施整合开发利用矿种的勘查、开发和矿业权流转等重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的审批。
(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建设用地供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开发整理等重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的审批。
(四)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包括林产品的开发利用、林木采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占用征用林地等重大林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的审批。
(五)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旅游景区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必须组织有旅游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并经州旅游局组织评审,规划评审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国禄丰世界恐龙谷、中国彝族文化大观园、中国元谋东方人类祭祖坛三大旅游项目由州人民政府审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重大资源开发利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依法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依法有偿出让重大资源开发使用权:
(一)制定重大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价值确定出让标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决定取得开发使用权的资格。
(三)与取得开发使用权资格的项目申请人签订协议,项目申请人缴纳资源出让费后,正式出让开发使用权。
第十条 对取得开发使用权的项目进行预评估。由州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项目预评估:
(一)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
(二)从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三)形成统一的预评估意见后,对可行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立项的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严格审批:
(一)进行审批公示。对审批的对象、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布。
(二)开展专家评审。要建立健全相关领域的专家库,充分听取专家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行联合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交叉审批、重复审批,易造成互为前置的事项,由负责审批的主办单位牵头,实行会签或者集中审批,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行政审批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州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审批纪律,对审批的程序和过程进行及时跟踪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事后监管,定期对项目进行清理核查。
第十四条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法、违纪的审批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