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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园区经济
- 发布日期:2010-03-08
- 发文字号:楚政通〔2010〕1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工业园区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楚雄州工业园区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楚雄州工业园区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州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的科学发展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工业园区动态考核管理机制,有效推进园区规模、速度、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此办法。
一、考核依据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云发〔2003〕21号)、《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云政发〔200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09〕79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楚政发〔2009〕14号)。
二、考核目的
通过对各园区的运行机制、管理体系、建设进度、发展速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调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推进我州工业园区建设,提高发展速度、质量和综合效益,全面提高园区经济实力,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产业集中、企业集群、循环经济、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的工业集中区,发挥工业园区对我州工业经济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考核范围
全州9个工业园区和1个特色产业园区。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及指标根据现阶段园区建设中的重要程度而在分值上有所区别,今后根据园区发展实际,指标和分值再作相应调整。
园区考核指标体系由综合经济指标完成体系、园区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园区建设管理运行体系3方面组成。
1. 综合经济指标完成体系(80分)
(1)园区基础设施投资(20分)
省级工业园区当年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同比增长30%;非省级园区20%。完成后按照超额比例加附加分,即多完成1个百分点加1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减分值,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
(2)园区工业投资(20分)
省级工业园区当年完成工业投资同比增长30%;非省级园区20%。完成后按照超额比例加附加分,即多完成1个百分点加1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减分值,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
(3)园区工业产值(30分)
省级工业园区当年完成工业产值同比增长25%;非省级园区20%。完成后按照超额比例加附加分,即多完成1个百分点加1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减分值,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
(4)园区新入园企业情况(10分)
省级工业园区当年新增入园企业(按投产计)6户、非省级园区3户。完成后每增加1户加1分,未完成得0分。
2. 园区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10分)
(1)园区安全生产情况(4分)
(2)环境保护工作(3分)
(3)节能减排工作(3分)
年内园区出现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重大污染项目受到省级查处、节能减排不能完成当年目标3种情况中的1种,园区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情况得0分。
3. 园区建设管理运行体系(10分)
(1)有规范的园区管理运行机构(4分)
园区能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如成立园区开发投资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可加附加分,附加分最高可以到4分。
(2)有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4分)
当地政府出台了工业园区建设的决定和措施,包括完善的招商引资政策、财税政策、土地收储政策等,并且土地收储能够满足园区项目建设的需要。土地收储工作较好的,可加附加分,附加分最高可以到3分。
(3)信息与报表报送(2分)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必须按时向州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半年度1次)及报表(每季度1次),迟报1次扣1分。
(二)评分标准实行各项得分相加,总分可以超过100分。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按分值排名在前3名的为优秀;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程序
采取自查与组织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各工业园区和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考评指标,按统计口径,对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园区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30日之前报州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考察评议。由州工业园区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查自评情况和各工业园区上报的统计年报表进行综合评价,现场抽查审核,形成评审意见并打出最终分值。园区分值作为各县市工业发展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
对考评为不合格的园区予以通报批评;连续2年未通过考核的园区不再进行资金扶持。
各园区必须实事求是地及时报送各项考核评价指标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州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楚雄州工业园区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