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某日,接到云南省发展改革委通知,其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例行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楚雄州某事业单位于2022年8月某日通过云南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了XX项目公开招标活动,并分别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未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违反“应进必进”有关要求。
调查与处理:
楚雄州发展改革委迅速对省发展改革委交办问题进行核实,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题进行整改,经核实,相关问题属实,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掌握不到位,认识到该项目存在未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问题,于9月某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了《XX项目招标投标终止公告》,终止了该项目招标工作,未造成实质性地不良影响。11月某日,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约谈了楚雄某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2家单位均表示严格按照谈话要求,扎实抓好整改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后续项目招标工作,坚决做到“应进必进、进必规范”。
法律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该项目违反“应进必进”工作要求属实,招标人由于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纠正,终止相关行为后,再次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结合违法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约谈,适用依据正确。
典型意义:
州发展改革委作为指导协调全州招标投标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定义为违法行为,并加大调查力度,通过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力打击招投标违法行为,对其他招投标参与主体起到震慑作用,也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起到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