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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案例五:申请人不服某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某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2-23    点击数: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市发改委提起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之后,马上开展办理程序。经查,该项依申请公开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能,遂向申请人作出“我委未制作或保存您要求获取的信息,建议您向xx局咨询(地址:某xx区xx号,电话:xxxxxxxx)”。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书后,依然认为市发改委应该是管理该事项的职能部门,理应就申请事项公开相关信息,遂向某行政复议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调查与处理:

某市发改委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马上成立由法规处、办公室、业务处室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对工作小组。首先,应对小组核实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办理程序、事实认定是否合法合规。在确定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的基础上,积极联系申请人和案涉政府信息的制作保存部门。经沟通,申请人表示愿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在调解座谈会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一步解释了该项职能并不属于市发改委,并积极解答了申请人的其他政策咨询。案涉政府信息的制作和保存部门也表示,愿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其欲获取的信息。申请人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对市发改委的工作作风及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情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效防止和纠正了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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