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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案例七:杨某诉某某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不作为案

来源:经济体制改革和政策法规科     作者:    发布日期:2024-12-04    点击数: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申请人杨某通过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吴某向某某市发展改革委(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公开所辖某县某某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某某市发展改革委未在法定时限内对杨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予以回复。杨某向某某市发展改革委所有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诉某某市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不作为。

调查与处理:

经查,某某市发展改革委因工作失误,未能及时将信息公开申请件批办至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科室,致使信息公开工作未能依法开展,导致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件发生。某某市发展改革委虽已构成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依然以最快速度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

案件评析:

某某市发展改革委因工作失误导致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诉讼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给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以此案特别提醒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安排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日常公文流转过程中,务必注意法定时限要求,避免因公文流转效率问题影响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同时,该案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的答复主体不属于某某市发展改革委,但某某市发展改革委也需在法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具体承担答复任务的部门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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