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4-18 点击数: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学生家长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某教育培训机构收费高而且未公示收费标准。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在营业场所未公示培训收费标准。
案件评析: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条:案例五:申请人不服某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某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