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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楚雄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楚发改收费〔2019〕3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经营服务性收费定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的要求和省发展改革委的安排部署,楚雄州发展改革委清理规范了楚雄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制定了《楚雄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目录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将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适时调整。

附件:楚雄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6日

 

楚雄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定价方法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部分)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牲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小型车30-60分钟内免费;首半小时2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2元;全天不超过15-25元/次辆;摩托车:0-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每30分钟每车次加收0.5元,最高收费为5-6元/车次。 2、景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旅游客车10-20元/辆.次;小轿车、微型车5-10元/辆.次;两轮摩托车3元/辆.次。 3、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汽车:0-30分钟内免费;小型车:首半小时0.5-4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0.5-3元;中、大型车:首半小时1.5-4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12元/小时;3-20元/次辆;摩托车:0-60分钟内免费;每增加1小时收费0.5元,最高收费5元/次

楚市发改通〔2018〕67号

楚发改通〔2015〕16号

禄发改字〔2013〕107号

姚发改价格〔2019〕71号

南发改发〔2018〕189号

永发改价费〔2017〕22号

元发改字〔2018〕11号

元发改字〔2018〕10号

元发改字〔2014〕64号

武发改收费〔2014〕130号

武发改收费〔2015〕56号

武发改收费〔2016〕19号

双政通〔2017〕52号

双发改收费〔2013〕7号

牟发改收费〔2014〕4号

县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除外,归于前期物业管理费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30分钟内免费;2-4元/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全天不超过48元。

二、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1.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服务费: 农村客运车辆不超过3元/辆次; 其他车辆不超过5元/辆次。

楚交运〔2017〕23号

州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州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2.客运代理费: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1.退票手续费:开车2小时前按票面10%计收,开车前2小时内按票面20%计收,发车后1小时内按票面50%计收。 2.旅客站务费:0.8元/人次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三、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一、新建住宅:2600元/户

二、老旧小区:2900元/户

楚发改价格〔2019〕314号

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住建 部门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3-8元/户·月

州价字〔1991〕82号

楚发改价格〔2012〕17号

楚发改通〔2012〕25号

禄价〔1994〕05号

发改价费发〔2006〕53号

姚发改价格〔2010〕203号

南发改价格〔2012〕140号 永发改价费〔2013〕13号

元发改字〔2013〕159号

武发改价格〔2015〕3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补偿成本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3-4元/人·月

餐饮:30-100元/月 休闲娱乐业:25-60元/月

住宿业:0.50元/㎡·月或2-6元/床.月 医疗机构:2元/床.月 出租车、公交车、客车3-5元/辆.月 批发零售、其他服务业:固定门店10-80元/月;临时摊点:1-10元/日(水果批发20元/吨、集贸市场0.3-2元/㎡·月)

粪便清运:110-250元/吨(11元/桶)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五、住房物业管理费

廉租住房物业服务收费:0.37-1.38元/平方米.月

楚发改通〔2012〕20号

楚发改通〔2013〕12号

禄发改字〔2013〕68号

禄发改字〔2014〕197号

大发改价费发〔2012〕107号 姚发改价格〔2012〕111号 南发改发〔2013〕229号 南住建发〔2018〕112号

元政字〔2015〕32号

元发改字〔2012〕96号

武发改价格〔2012〕107号

武发改价格〔2015〕180号

武发改收费〔2017〕2号

双发改收费〔2016〕2号

牟住建联发〔2017〕6号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省直部门制定规则,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0.40-1.5元/平方米.月

六、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

医疗废物处置

一、有固定编制床位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2元/床·日; 二、无固定病床或设置临时观察病床的医疗诊所及计划生育门诊技术服务机构,按营业面积收取。 1、营业面积小于30(含30)平方米的,每月60元; 2、营业面积在30-70(含70)平方米的,每月90元; 3、营业面积在70-100(含100)平方米的,每月120元; 4、营业面积在100-200(含200)平方米的,每月150元; 5、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200元。

楚发改价格〔2013〕31号

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卫计部门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其他危废处置费

5元/千克

生态环境部门

七、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公交车(含出租车):最高0.85元/千瓦时 非公交车辆:最高0.95元/千瓦时

楚发改价格〔2018〕66号

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工信部门和能源部门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八、生猪等畜生、禽类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

20-85元/头

楚发改收费〔2014〕26号

楚发改通〔2014〕52号

禄发改字〔2015〕294号

禄发改字〔2015〕295号

禄发改字〔2017〕27号

禄发改字〔2017〕43号

大发改价费发〔2017〕29号姚发改价格〔2016〕131号

南发改发〔2018〕104号

永发改价费〔2017〕20号

元发改字〔2017〕81号

武发改收费〔2016〕24号

双发改收费〔2016〕2号

牟发改字〔2018〕1号

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注:

一、生猪等畜生、禽类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是拟放开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因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定价目录的修订,暂未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删除。

二、授权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详见当地制定公布的具体收费标准文件。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实行动态调整。

四、国家、省级定价的收费项目未列入本级收费目录清单。 

 

政策解读:解读《楚雄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